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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颜XX、颜X与被告昆山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昆山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X、颜XX、颜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803040元、丧葬补助金36144元、精神赔偿金50000元,共计889184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吉XX自2016年6月进入被告处从事马路清扫工作,2016年10月17日下午在作业时遭遇车祸,当场死亡。张X系死者母亲,颜XX系死者丈夫,颜X系死者儿子,三原告都是同一顺位继承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时死亡,对原告的损失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该事件中不存在过错,被告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工伤死亡80万保额的雇主责任保险,根据本案案情???判决被告承担100%的民事责任。

  被告某物业公司辩称:吉XX为退休人员,为我公司所雇佣,对其在从事工作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表示痛心,关于吉XX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告与事故责任方在交警部门已达成调解并处理完毕,当时是原告与肇事方调解的,具体我方不清楚,如基于雇佣关系造成人事损害,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不能得到双份赔偿,再要求被告赔偿于法无据,如基于劳动关系因吉XX属于退休人员,已领取社保养老金不属于劳动关系调整范畴,被告为其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拒赔,如被告基于原告为吉XX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及意外伤害附加条款,特申请追加中国XX公司为被告,由保险公司作出相应赔付。

  本案经审理查明:吉XX与被告系雇佣关系,在被告处从事马路清扫工作。2016年10月17日,吉XX在工作过程中被戴将驾驶的机动车撞倒当场死亡。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戴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吉XX不承担事故责任。后,吉XX家属与戴将就损害赔偿达成和解协议,戴将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0万元。现原告认为基于吉XX与被告的雇佣关系,被告应承担雇主责任,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吉XX于1963年12月15日出生,张X系吉XX母亲(1935年3月7日出生),颜XX系吉XX丈夫(1960年2月29日出生),严X(1986年10月10日出生)系吉XX儿子。

  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周市镇新镇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户籍底册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吉XX为被告提供劳务,其与被告之间雇佣关系成立,吉XX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来自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导致死亡,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原告现已就吉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第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第三人的赔偿,原告无权再次要求被告承担雇主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X、颜XX、颜X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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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1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标      的:89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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