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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被告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10月17日在济南市XXX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深,婚后一直到现在,在家中居住时间很短,同时被告一直拒绝履行夫妻义务。自2018年4月,已不再归家。原告从结婚到现在,精神受到万分折磨和摧残,度日如年,婚后生活如同煎熬,囿于中国传统观念,又无法向任何人诉说,已达到抑郁症的程度。为解除这种万分痛苦,请求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原则,判决原、被告离婚,让原告早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婚姻法部分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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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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