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法院
冯X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于2019年2月21日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冯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X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冯X犯强奸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幅度内量刑。
检察院以强奸未遂认定冯X构成强奸罪,并建议量刑是一年到两年。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冯X不属于犯罪未遂,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提出减轻其量刑的辩护意见,最终被采纳。判处冯X犯强奸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具备的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0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习水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