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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成功辩护为犯罪预备。

惠东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6年张X在某交友软件上和年轻女子L某聊得甚欢,后来张X在惠东约见L某并一起吃宵夜逛街为L某买衣服,后来双方开房发生了性关系。张X拍了L某的裸照。2016年的一天,张X想再次约L某发生性关系,但是L某拒绝。张X以将L某的裸照发上互联网威胁其与之发生性关系。L某口头表示答应,并约张X在惠东见面。张X下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以强奸罪对张X刑事拘留。检察院以强奸罪向法院起诉。

  辩护情况:

  张X家属委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江珍来律师担任张X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情况:

  江律师认为,张X与L某之前有发生过性关系,是自愿行为,之后张X约L某,意图再次发生性关系,但是L某不同意,虽然张X有威胁的行为,但是只限于QQ聊天记录,与面对面的语言或其他暴力威胁性质完全不同,情节显著轻微,张X的行为尚未开始强奸行为,只是预备,应该视为强奸犯罪的预备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江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张X犯强奸罪,属于犯罪预备,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律师说法:

  有些被告并非有犯罪的故意,可能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小心触犯了法律,所以本人认为,普法宣传其实还任重道远。

  法律链接: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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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惠东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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