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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枪支案缓刑辩护成功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3年黎X在五金店购买零件自己组装枪支为了打鸟,在枪支尚未完全组装完成的时候,被派出所在检查出租屋时发现,并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对黎X刑事拘留。后,黎X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逮捕。

  辩护情况:

  黎X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后,第一时间找到江珍来律师并聘请江律师为黎X全程辩护。

  辩护意见:

  江律师经过多次会见黎X及阅卷发现,黎X非法制造枪支的主观故意不大,且枪支尚未完成组装完毕,不能视为是一支有很大杀伤力的枪支,属于非法制造枪支未遂。另外,黎X非法制造枪支的目的并非用于非法用途,仅为了打鸟之用,尚未造成人员的伤亡及财产的损失,综合黎X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可以对其判处缓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黎X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缓刑三年三个月。

  办案心得: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告都可能被判不起诉或无罪,有些确实犯罪了,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但是法律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从被告的犯罪故意,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去辩护,争取最大幅度的从轻减轻量刑。

  法律条文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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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0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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