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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捏造的借款事实起诉的行为涉及虚假诉讼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8日,陈某以郑某要去福州开店急需资金向陈某借5万的理由,将郑某告上法庭,但事实上,2017年12月20日,陈某曾向法院起诉郑某要求偿还借款20万元,经法院判决,郑某于2018年4月将借款还给陈某,而这5万元正是该20万元民间借贷案件中,不被法院支持的超过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因此,陈某的行为令郑某十分恼怒,找到本律师代理此案。

  代理过程:

  在了解案件情况以后,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及原20万元民间借贷案件材料来看,对于陈某所称的5万元借款,既没有提交郑某向其借款的相关证据,也没有陈某支付借款的证据,反而陈某向法院提供的材料更多的是陈某向郑某催款的证据,陈某用大量、复杂的催款的证据(录音、微信记录等)来证明很简单的借款,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因此,本律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分析:

  首先,关于借款的金额,陈某表示是因为郑某要去福州开店才向他借钱,但在陈某提供的录音里郑某并没有提到,事实上,该5万元实际上是不被法律支持的借款高额利息;其次,本律师利用大量的时间,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关于陈某的民间借贷案件,陈某从2013年从事放贷,搜索到的45个民间借贷案件中都有借条、转账,但是本案中陈某表示5万元是现金交付,没有借条,显然和陈某之前的交易习惯不一致;最后,针对陈某提供的录音资料所有的录音中陈某都没有提到“借款5万元”,而更多的是关于之前20万元借款的事宜。陈某以借款理由向法院主张要求郑某支付超过法律规定的借款高额利息,甚至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的行为。

  本律师向法庭陈述了上述代理意见后,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8月6日,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陈某仍然没有借条等其他新的证据,而是认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有很大的可能证明郑某借钱的事实。本律师当庭反驳道,原告陈某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有非常多不符合常理的地方,很有可能是陈某在自导自演,并合理怀疑本案是一起虚假诉讼案。最终,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认为借款关系不成立,判决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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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5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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