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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无须仲裁前置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邱X是XX公司的员工,2011年11月20日,该公司与三明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由邱X等人从事消防水、消防电安装。2013年9月,该消防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邱X等人迟迟未收到这次项目的六万多元工资。2014年4月30日,邱X等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4年5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双方核对后,出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明确XX公司欠邱X工资40000元,但该公司依旧未将工资支付给邱X。

  代理过程:

  本律师接受邱X的委托,根据邱X提供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及其总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工资40000元。同时,我们向法院提交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投诉登记表、工资情况表、三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XX公司尚欠原告邱X工资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造成本案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邱X要求被告支付其工资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邱X工资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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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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