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中失地农民,成功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

闽清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6日,受害人吴XX驾驶一辆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载着林小某和林XX。肇事者李XX开着车牌号为闽Axxxx号机动车在左转弯的时候与直行的吴XX相撞,经县公安局作出了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李XX负责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XX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吴XX住院治疗康复出院即委托本律师代理这次事故的赔偿事宜。

  代理过程:

  经过与吴XX及其家人仔细的交谈,由于事故造成的伤情较为严重,吴XX康复出院后,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她提到自己原来在工厂上班,丈夫也是打零工,两个小孩还在上学,生活开销很大,但自己是农村户口,可能要不到太多赔偿金,为日后的生活感到十分的担忧。

  在了解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诉求之后,首先,本律师告知吴XX为了后续的赔偿,要先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这是作为后续赔偿的最强有力的依据。其次,吴XX谈到,虽然自己是农村户口,但自家的土地因为城市建设需要已经被政府征收,家里已经没有土地了。我们认为这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突破口!因此,为了能最大限度的为吴XX争取利益,获得城市居民标准赔偿成为本案代理的一个重点,经多次询问当事人吴XX,并翻阅吴XX提供的材料,本律师多次走访到当地的政府和村委会,说明具体情况,经积极协调,村委会为我们开具了一份《失地农民证明》。

  在对各项赔偿金额进行汇总和证据梳理之后,本律师正式向法院起诉要肇事者及保险公司(经查,李XX的车已投交强险和商业险)。在法庭上,争议焦点主要围绕是否应城市居民标准对受害人吴XX进行赔偿展开了辩论,我方坚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民以他字第25号《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使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虽然吴XX名义上仍为农村户口,但其土地已经被依法征用,在生活开支和子女教育各个方面早已达城镇居民的标准,若按农村标准,其往后的生活及子女教育难以维持原有状态,也失去了法律区别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不同赔偿金额计算方式的实际意义,有悖于公平。

  最终,法院判决认可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伤残赔偿金的计算金额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赔偿计算,判决被告赔偿吴XX14万余元,法院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求。


其他交通事故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闽清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