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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陈XX、被告李XX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签订《借条》,约定被告陈XX、被告李XX于2015年5月6日向原告李XX借到XXX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年化利率16%,并约定如二被告不能如期归还欠款本息,自愿承担以本息为基数50%的违约金及债权人所有经济损失,同时约定被告陈XX以曲靖市麒麟西路人和XX房产为上述二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XX于2015年5月23日作出说明,承诺以上述房产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陈XX、被告李XX于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24日分六次向原告还款总计526000元,2015年12月12日被告李XX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明确被告陈XX、被告李XX已于2015年12月11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526000元,剩余欠款中的80000元,被告李XX承诺于2016年12月12日前分三次偿还,刘X、常X为被告李XX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陈XX辩称,2015年5月19日签订的借条,原告并未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被告陈XX是在受原告多次胁迫的情况下签下借条,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曲靖XX公司和曲靖市XX成立资金管理合同关系,由两家公司承担管理责任。

  被告李XX辩称,2015年5月19日签订的借条原告称被告已还100XXXX2600是受原告多次胁迫支付的,2015年12月11日800000元的借条也是受胁迫出具的,已经报警,不应成立,原告出具的三份借条和支付凭证不一致,支付款项也不是支付给被告本人,是支付至云南XX公司和曲靖市XX公司的,原告与被告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被告陈XX辩称,2015年5月19日签订的借条原告并未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被告陈XX未在借条上签字,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房产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被告陈XX无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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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9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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