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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服务协议转化为民间借贷,对方要承担还款责任。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和上海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业务员万X认识,2015年9月18日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该公司为原告推荐借款人。当天原告在某某公司的POS机上刷卡支付10万元。2016年10月16日在某某资产公司的推荐下原被告在宝山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协议上写成乙方)于2015年9月18日付至某某公司指定账号的借款在本(协议)签订时转为乙方向甲方的借款,乙方确认本协议签订时已收到甲方全部借款。协议还约定了借款期限和还款期限。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和某某公司无任何债权债务。产生纠纷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签订协议后原告发现没有借款利率,所以原告找到万X,万X在借款利率这栏划掉了“无需”两字写上了“按银行基准利率”。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向被告催讨过,被告未还钱,至今仍欠10万元。故诉讼来院。

  原告表示,其通过万X介绍认识被告,从2017年12月15日起被告每月转账(2018年2月除外)给原告500元,至2018年7月16日,共计转账3,500元。根据案件情况,调整诉请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6,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46,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周XX未作答辩。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共计归还了3,500元借款,仍欠96,500元。审理中有出借咨询服务协议、借款协议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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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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