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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卖家违约,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为改善居住生活,于2017年7月12日通过第三人西安某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南路中XX某某小区某某室,建筑面积为112.83平方米的房屋以人民币XXX元的总价出售给原告;原告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被告定金7万元,原告并向中介方支付中介费4万元;合同约定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金为房屋成交价的10%,计算为14.38万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1.2万元;如卖方未履行合同,卖方须支付买方的咨询中介服务费4万元。

  但被告于2017年9月8日贷款尾款还完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一直逃避办理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迫于无奈,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书面致函被告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已缴纳房款定金,被告在还清贷款后,理应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余下的房屋交付手续,但被告一直躲避不见,消极对待。致使双方的交易无法继续履行,实属不该。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合同履行不能而产生的违约金143800元、中介费40000元、律师费12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现原告持据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X与被告耿X及第三人西安某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签订的关于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南路中XX某某小区某某室,建筑面积为112.83平方米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耿X退还原告张X购房定金7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耿X支付原告张X违约金143800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耿X承担支付原告张X本案产生的房屋中介费40000元、律师费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执行时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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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标      的:27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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