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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集体合同,法院还会支持二倍工资吗?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集体合同,全称应为“集体劳动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普通合同,指单个劳动者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他们的区别在于集体合同的签订方一般为工会,而普通合同的签订方为职工个人,合同相对方均为企业。同一企业,普通合同中约定的职工相关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否则相应条款无效。

  中国的劳动者众多,人多力量大,固结就是力量,如果工人团结起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就能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集体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者个体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凡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一律无效,故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个体劳动合同。

  那么,集体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呢?下面以最新一则法院的判例为大家更好的解释这个问题:

  扶某来自湖南,在老乡的带动下,于2018年9月27日到虎门一家脚手架工程公司工作,总共有17人,老乡说他已经与公司签订了人数为17人的集体劳动合同,以后工作不会遇到麻烦的。2018年12月23日,扶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导致右足第5趾远节骨折。后公司送往南栅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他在网上咨询工伤问题时,联系到了笔者,遂在网上互动。

  笔者了解到,他个人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的公司盖章的书面证明可以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手上有的是公司为他投保的人身团体意外保险,但是都是复印件。遂指导他从各个方面收集了相关的证据。

  2019年3月5日,为他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请求是:1、确认双方于2018年9月27日至12月23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支付2018年9月27日至2018年12月23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6341元。

  仲裁结果:上述请求支持,二倍工资差额支持了16287.5元,比请求的金额少了53.5元,少得不多,算了不起诉了。

  公司收到裁决后自然不服,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已经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不应当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我方答辩,劳动者手上没有集体合同,不认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经过员工开会讨论通过,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这样的集体合同无效,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于5月21日开庭审理,法官最终采纳了笔者的观点。2019年5月28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2019)粤1972民初8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于2018年9月27日至12月23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6287.5元。

  律师分析:集体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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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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