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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06民初6948号民事调解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被告双方经熟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一年后领取结婚证。结婚后两人磨合阶段发生多次冲突,男方于2016年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女方返还20万元,我方当事人因对男方还有感情,希望法院给彼此一次机会,因而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开完庭后我方当事人回到双方共同居住的家,结果男方及其家人坚决不让我方当事人进屋,经过媒人的沟通等均无效,导致我方当事人精神受到很大的打击。

  因男方拒绝与女方修好,而且第一次起诉判决后,男方对女方不闻不问,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态度坚决。女方心都凉了,也有了与男方离婚的想法。一年后,女方再次委托我代理离婚案件,主动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法院立案后,经过庭前与法官的多次及时有效的沟通,把我方的想法、情况等都一一和法官交流。开庭时,法官组织双方调解,男方同意离婚,但是坚决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官考虑到我方当事人的身体等情况,要求对方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一、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男方放弃分割在女方的20万元存款,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三、双方再无其纠葛,女方在调解结案后,将户口迁出。

  调解结束后,当事人哥哥姐姐对代理律师非常满意,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两个人本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因与老人共同生活,80后又是独生子女的一代,父母操碎了心,虽然孩子已经结婚,但在父母眼中仍不放心,手臂伸的太长,管的太多,本小夫妻本两没啥矛盾,老人参与后就会矛盾复杂化,导致不可调谐,最终导致二人离婚,令人唏嘘。

  所以在代理离婚案件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但要申请不公开审理,而且尽量调解结案,让双方的矛盾不再激化,即使以后不复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关系也会有所缓和,各自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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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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