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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抢劫罪(多次抢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减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略。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某日23许,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新郑龙湖XX将被害人某某以微信招嫖的方式约出见面,并驾驶轿车将被害人带至郑新XX附近,以胁迫的方式将被害人手机里的支付宝里的人民币一千多元转走。2018年11月某日,被告人伙同他人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港六路南水北XX上以同样的手法将被害人郭带至航空港实验区长安XX附近,在车内将被害人郭手机微信、支付宝账户内的人民币三万七千多元转走。2018年11月某日22许,被告人伙同在航空港实验区恩平XX附近又以同样的手法将被害人张带至一偏远空地,将被害人张的手机、钱包抢走,将被害人张XX、支付宝账户内的人民币一万两千多元转走。经鉴定,被害人张XX为轻微伤。

  辩护人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2、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捉获同案犯,应依法认定为立功,应依法减轻处罚。3、被告人在犯罪组织中,处于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4、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某日23许,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新郑龙湖XX将被害人某某以微信招嫖的方式约出见面,并驾驶轿车将被害人带至郑新XX附近,以胁迫的方式将被害人手机里的支付宝里的人民币一千多元转走。2018年11月某日,被告人伙同他人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港六路南水北XX上以同样的手法将被害人郭带至航空港实验区长安XX附近,在车内将被害人郭手机微信、支付宝账户内的人民币三万七千多元转走。2018年11月某日22许,被告人伙同在航空港实验区恩平XX附近又以同样的手法将被害人张带至一偏远空地,将被害人张的手机、钱包抢走,将被害人张XX、支付宝账户内的人民币一万两千多元转走。经鉴定,被害人张XX为轻微伤。钱包、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张。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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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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