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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X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X,男,汉族,1991年11月9日生,中专文化,娱乐行业从业人员。诉讼代理人曾X,北京市XX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男,汉族,1992年6月20日生,中专文化,娱乐行业从业人员。诉讼代理人赵文铭,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付X,男,汉族,1985年3月30日生,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捉获,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辩护人刘XX,四川XX律师。辩护人雷XX,重庆XX律师。案件概述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1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X、代理检察员温小天出庭支持公诉,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1日6时许,被告人付X与李X1(另案处理)在本区民主三村“红X串串香”店内,李X1酒后无故辱骂被害人胡X等人,后二人伙同刘X(另案处理)共同持菜刀、啤酒瓶殴打被害人胡X、谭X等人,致胡X左前额、双肩部、左前臂、左背部等多处裂伤,致谭X鼻骨一鼻中隔骨折、鼻中隔偏曲、颞部皮肤裂伤。经鉴定,胡X、谭X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付X被抓获到案。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付X持凶器随意辱骂、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X辩解自己只是拉架、劝架,没有持刀伤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没有确切的证据证实付X拿了啤酒瓶、持刀伤人,不能排除付X的行为存在劝架的可能性,应宣告被告人付X无罪。此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所受伤害系付X所为,被告人付X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被告人付X罪名成立,其具有如实供述的坦白情节,是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一、刑事部分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1日6时许,在本市九龙坡区XX的“红X串串香”店内,李X1(另案处理)酒后无故辱骂被害人胡X等人,后李X1、付X及刘X(另案处理)持菜刀、啤酒瓶致伤被害人胡X、谭X,造成胡X全身多处裂伤、闭合性颅脑损伤,造成谭X鼻骨—鼻中隔骨折、鼻中隔偏曲、鼻面部挫伤、颞部皮肤裂伤。经鉴定,被害人胡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谭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付X在四川省广安XX被民警捉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受立案情况。(2)户口材料,证实被告人付X的身份情况。(3)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付X被公安机关捉获的情况。(4)羁押证明、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付X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5)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李X1指认出九龙坡区XX“红X串串香”店是其酒后无故谩骂他人后引起打架的现场。(6)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胡X辨认出李X1是持啤酒瓶及刀砍伤自己的李X,辨认出付X是参与打架的穿白衣服的男子。被害人谭X辨认出李X1是持刀砍伤自己的李姓男子,辨认出付X是参与打架的穿白衣服的男子。证人周X辨认出刘X是参与打架的厨师小X,辨认出李X1是参与打架的李X,辨认出付X是参与打架的白衣服男子。证人谢X辨认出李X1是用啤酒瓶砸胡X并到厨房拿出菜刀的红衣男子。证人郑X辨认出李X1是用啤酒瓶打伤胡X的高个男子。证人李X1辨认出付X是参与打架的李过来,辨认出参与打架的厨师刘X,辨认出谭X是鼻骨骨折的男子,胡X是被锐器所伤的男子。被告人付X辨认出李X1是参与打架的大排档老板李X,辨认出刘X是李X1大排档的厨师。(7)病历材料、伤情照片证实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记载:胡X左前额有约5cm裂伤,不规则……双侧肩部约有3cm、4cm裂伤,达皮下组织……左前臂有约9cm裂伤,达皮下组织……左背部有约8cm裂伤,不规则……。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裂伤;闭合性颅脑损伤。谭X鼻部肿胀明显,鼻部及右面部长约2cm擦伤少量渗血。右耳后可见长约2cm裂伤伴出血不止。出院诊断为:鼻骨—鼻中隔骨折;鼻中隔偏曲;鼻面部挫伤;颞部皮肤裂伤。(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胡X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裂伤。目前检查其左额部、左肩部、左腋后、右胸部及左前臂等全身多处遗留皮肤瘢痕长度累计达26.9cm。胡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谭X因外伤致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右耳后皮肤裂伤。目前检查其右耳后遗留1.2cm皮肤瘢痕。谭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9)监控视频(附光盘),证实2016-7-215:47:45李X1、付X先后在监控画面中出现,后先后走进“红X串串香”所在的巷道内,李X1身穿红色上衣,付X穿一身白色衣服。(10)被害人胡X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1日5时左右,他到九龙坡区直港大道XX里的红X串串香吃饭,当时店里只有他们一桌人,谭X、郑X、谭X的两个弟弟和朋友“老四”及冉X、尤X已经在吃了,没多久谢X也来了,他们就一起喝酒吃饭。大概5时30分左右,从店外进来两个年轻男子,其中一个是外面大排档的老板李X,感觉是喝了酒的,另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他不认识。他们一桌人都在喊喝酒,李X从他旁边经过时就朝他们说了一句脏话,他就说你说啥子,李X就挑衅说要打架吗,并伸手朝他肩膀推了一把,把他推倒在地,他立刻站起来,李X又操起一个空啤酒瓶朝他砸来,啤酒瓶砸到肩膀上碎了,谭X、谢X就过来劝阻,将他和李X分开,穿白衣服的男子也用啤酒瓶朝他右胸处扎了一下,当时酒瓶也是碎了的,李X又拿起空酒瓶打他,其中一下打到他的左边额头上,他冲上去想还击,谢X把他拉住,说他在流血,李X就跑到串串香的厨房拿了两把菜刀,给了白衣服男子一把,李X用菜刀指着他,边骂边说过去的话就砍他,他就说你有脾气就砍撒,李X就冲过来用菜刀朝他砍来,他伸左手去挡,菜刀砍到他的左小臂,当时就流血了,他被他们这边的人拉出来站到旁边门口的位置,突然感觉左后背被扎了一下,转身看见一个打赤膊的年轻男子手里拿着一个碎了的啤酒瓶朝外面的坡上跑了。他当时全身都是血,尤X就拉着他朝外面路口走,之后谢X、冉X也出来了,他们打车去了医院。他的全身多处刀伤、划伤,额头、左小臂、背部、胸口、肩膀都有伤。(11)被害人谭X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1日3时多,他和女朋友郑X及谢X、李X2、尤X、表弟谭X1、表弟李X3在九龙坡区直港大道XX背后的红X串串香吃饭,约5时许,胡X、冉X也来了,他们就一起喝酒吃饭,当时店里就他们这一桌人。大概5时30分过,进来了三个男子,他们应该是来上厕所的,其中一个是天宝面庄旁边大排档的老板,姓李,穿橙色衣服,明显是喝了酒的,另外两个不认识。胡X说喝了最后一杯走了,大家都在喊喝酒,这时姓李XX就对他们说了句脏话,胡X就转身问你说的啥子,姓李XX说关你什么事,将胡X推倒在地,他上前将胡X扶起来,姓李XX不知道从哪拿来一个空啤酒瓶打了胡X脖子和头部几下,他赶紧从中间将两人分开,和姓李XX一起的两个男子就开始推搡他,冉X、谢X就过来拉架,将对方拉开,姓李XX从串串店的厨房拿出菜刀朝胡X砍去,胡X被砍倒在地,当时有人上去抢姓李XX手里的刀,场面很混乱,和姓李XX一起的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也跑到厨房去拿了把菜刀出来,他上前将白衣服男子抱住并把他往门外挤,这时从门口又进来了一名男子,手里拿着啤酒瓶还是刀记不清楚了,这个男子用手里的东西朝胡X头部、背部打去,被他抱住的男子一直喊他放开,他看他手里拿着刀也不敢放开,姓李XX和另一名男子从店里冲出来,姓李XX手里拿着菜刀,另一名男子提着啤酒瓶就朝他冲过来,他的鼻梁处被重重敲了一下,没有注意是谁打的,他就倒地,被他抱住的那个男子就拦了一下他们那边的人,他感觉面部又被打了一下,姓李XX用菜刀朝他砍来,他用手挡了一下,刀背划到了他的右边耳朵处,然后对方的人都朝坡上面跑了。他们这边的人把胡X扶出来,他看见胡X全身是血,之后他和胡X被送到九龙坡区第一人民医院。他的鼻骨骨折,右耳皮肤裂伤,胡X是全身多处刀伤、划伤。(12)证人周X的证言,证实他是九龙坡区XX×栋×单元1-3的“红X串串香”的老板。2016年7月21日5时30分过在他的店里发生了打架,打架双方是在店里吃饭的谭X、胡X、谢X等人和九龙坡区直港大道XX外路边大排档的老板李X(即李X1)等三人。谭X、胡X、谢X是经常到店里吃饭的客人,都是20多岁,都在附近的夜场上班。经过是,2016年7月21日5时30分过,他在店的厨房里做卫生,当时谭X、谢X、胡X等人在屋里吃饭喝酒,他从厨房窗户看到李X(穿深红色T恤)和一个穿白T恤的男子从他的店外经过,因为李X开的店没有厕所,长期到他的店里上厕所,他也没有觉得有什么异常。接着他听到店里有吵闹的声音,听见李X说了一句“喝锤子喝”,他赶紧从厨房出来,就看见李X、穿白T恤的男子和谭X、谢X、胡X、谭X的表弟吵起来了,大概是谭X方叫李X道歉,李X没有道歉,李X和谭X、胡X、谢X发生抓扯、推搡,李X被推搡到旁边的展示柜处,李X摔倒在地,谭X方站在后面的不知道是哪个扔了一个啤酒瓶过来,砸到展示柜上,李X站起来继续和对方推搡和抓扯,又险些倒地,穿白T恤男子也和对方在抓扯,李X这时就和白T恤男子冲到厨房里一人拿了一把他店里的菜刀,他和店里的员工代X就冲过去制止,在厨房门口将两人手里的菜刀夺下来藏到炒菜台下面。李X和白T恤男子又朝谭X、谢X那边跑过去和对方发生抓扯,这时李X店里的厨师小X手拿着两把菜刀冲到店里,白T恤男子从小X手里拿过去一把菜刀,两人就上前朝谭X、胡X等人砍去,当时场面混乱,白T恤男子上去砍了两下就被他把刀夺过来,小X还在朝对方砍,他将小X推出店外把双方隔开,小X就朝民主三村7栋坡上走了。后来双方又吵起来,李X冲过去想打胡X和谭X的表弟,谢X就抱住李X不让他过去,李X就用拳头打了谢X脸部几下,谢X松开后也用拳头打了李X几下,之后双方就没有打了,李X和白T恤男子就离开了。谭X一方是喝了酒的,但没有醉,李X那边也是喝了酒的,感觉李X有点醉。他看见胡X背部有伤口一直在流血,右肩膀、额头有伤口,还有一些抓伤,去医院看胡X时看见胡X左小臂也有伤,谭X脖子处好像有刀伤,后来在医院才知道鼻子骨折。(13)证人代X的证言,证实他是“红X串串香”的员工。2016年7月21日5时30分过,一桌正在店里吃饭的客人谭X、谢X、胡X、冉X等人和天宝面庄旁路边开“某哥夜啤酒”的李X等三人发生了打架。当时他在店外扫地收桌子,看见李X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进了店里上厕所,李X走路的状态感觉是喝醉了。过了一会他听见店里有啤酒瓶摔碎的声音,进门看见一个啤酒瓶碎在冰柜处,李X和与他一起的男子就上前推倒了胡X,并朝胡X扔啤酒瓶,谭X、谢X那边的人就上前拉架,双方发生了抓扯,在这个过程中李X也倒地了,李X站起来朝胡X那边打了几下,他看见谢X抱住李X,李X用拳头打了谢X几下,谢X也还手打了李X几下,跟李X一起的男子就跑到他们店的厨房拿菜刀,被老板周X夺下来,这男子没有拿到刀就出门去了,接着跟李X一起的男子和李X的员工小X一人拿了一把菜刀进来朝胡X那边的人挥舞,后双方都出了大门,周X也跟着出去劝,他之后出去时李X那边的人已经走了,他看见胡X肩膀、手臂上有刀伤在流血,皮肤都翻起来了,额头上也有伤口在流血,谭X脖子处有血迹,可能有伤。(14)证人谢X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1日凌晨3时许,他和胡X、谭X、郑X、冉X、李X3、李X2、尤X、谭X1在杨家坪直港大道红X串串香吃饭,到6点钟左右,从店外面进来三个男的,其中红衣服男子经过他们这桌时无缘无故骂他们,胡X就问对方说啥子,他和胡X与红衣服男子先发生推搡,推搡几下后对方就用啤酒瓶来砸他们,胡X、谭X就用拳头还击,他在旁边劝,后来红衣服男子从厨房里拿出菜刀,他把红衣服男子抱住,串串店老板把刀夺走了,红衣服男子用右拳打他的左脸,后又用酱油壶打他,他把红衣服男子踢开。对方有两个人拿刀,他没看清红衣服男子和白衣服男子用菜刀砍到胡X、谭X没有,他在阻拦他们,胡X、谭X伸手拦了一下就退到门外了。对方跑后他在门外看到胡X、谭X有伤,胡X额头在流血,身上也是血,谭X面部都是血,他自己面部有一点擦伤,是红衣服男子用壶打的。对方男子当时明显都是喝了酒的,红衣服男子感觉是喝醉了。(15)证人郑X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1日凌晨3时许,她和男朋友谭X、胡X、谢X等人在红X串串香喝夜啤酒。大约凌晨6时许,从外面过来三个男子,看上去喝了不少酒,其中一高个男子从他们桌子经过时用重庆脏话骂他们,胡X就站起来问他说啥子,高个男子就把胡X推倒了,他们把胡X扶起来,高个子就顺手拿起酒瓶往胡X身上砸,啤酒瓶当场就碎了,对方另外两个男子也参与打架了,场面很混乱。她和尤X就往外在门口站起,看到对方高个子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刀被串串香老板周X夺了过去。对方身材偏胖的个子不高的男子手上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两把刀,砍没砍到人她没有看到。此时听到有人说赶快报警,她就拨打了110报警,报警后看到对方的人已经跑了,谭X和胡X身上在流血,被他们送到了医院。(16)证人李X2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1日6时左右,他和胡X、谭X、谢X、冉X、李X3、谭X1,尤X、郑X在九龙坡区直港大道XX里面的一家串串香吃饭,当时店里只有他们一桌人,他们准备喝最后一杯酒后就走,大家都在喊喝喝喝,这时从外面进来三个年轻男子,走在前面穿红衣服、个子比较高的男子经过他们桌子旁边时突然朝他们说了句“喝锤子喝”,离男子最近的胡X就站起来问他什么意思,红衣服男子又说了一句“喝锤子喝”,并将胡X推倒在地,谭X将胡X扶起来,胡X、谭X、谢X、冉X就围到红衣服男子面前问他什么意思,红衣服男子操起旁边的空啤酒瓶朝胡X打过去,双方就开始发生冲突,扭在一起,对方另外两个人也和他们抓扯在一起,场面很混乱,他和李X3、尤X、郑X就退到店外面,过了两三分钟,他看见胡X从里面出来,头上、手上有血,他们拉住胡X不让他再进去,然后从天宝面庄路口冲来了一个长头发男子,手里拿着一个啤酒瓶朝胡X后背扎下去,胡X后背当时就流血了,他走到店门里看见里面还在扭打,对方一个人拿着菜刀朝谭X、谢X他们挥舞,谭X抱住那人从里面出来,他看见对方手里有菜刀,就赶紧上前拖刀,没有拖下来,对方挣脱了谭X,后来对方的人一起朝门外的坡上跑了。(17)证人谭X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1日5时30分许,他和哥哥谭X等人在红X串串香店里面喝酒聊天,这时进来三名醉酒的男子,其中一人对他哥哥说脏话,胡X就起来找对方理论,让对方道歉,对方就发火了,不愿意道歉,三名男子就动手殴打胡X,他们就站起来劝架,对方又殴打他们劝架的人。三人中穿红衣服的男子进串串香店的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另一名穿白衣服男子不知道从哪里也拿了一把刀出来,没看清楚谁用刀把谭X和胡X砍伤了,另外一名男子也动手打了人,最后进店那名男子也动手打了人。后来对方听见他们这边有人报警就跑了。(18)证人李X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1日5时30分左右,在九龙坡区直港大道XX×栋楼下的“红X串串香”,他因喝多了酒无故骂了别人,进而和吃饭的人发生打架。他这一方打架的有他、付X和自己店里的厨师刘X。他从厨房拿了菜刀被人夺走,刘X在地上捡了一个啤酒瓶敲碎后朝对方几个人上半身挥舞乱划,划到了对方的手臂和额头。当天他穿的红色T恤,付X穿的白色衣服,刘X是打的赤膊。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X诉称,自己被被告人付X及李X1、刘X无故辱骂及持菜刀、啤酒瓶打伤,致轻伤二级,住院13天,要求其赔偿医疗费7897.50元、护理费1300元、伙食补助费650元、误工费81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200元、后续医疗费28000元,共计经济损失50147.50元。胡X当庭提交了医疗费票据、病历材料、鉴定费收据、鉴定文书、营业执照及证明等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诉称,自己被被告人付X及李X1、刘X无故辱骂及持菜刀、啤酒瓶打伤,致轻伤二级,住院15天,要求其赔偿医疗费11587.38元、护理费1500元、伙食补助费750元、误工费117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经济损失28537.38元。谭X当庭提交了医疗费票据、病历材料、营业执照及证明等证据。被告人付X辩解被害人的伤不是自己造成,不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胡X受伤当日即到医院住院治疗13天至2016年8月3日出院,建议休息2周。被害人谭X受伤当日即到医院住院治疗15天至2016年8月5日出院,建议休息1月。此事实有病历、出院证、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胡X的具体损失查明如下:1、医疗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X主张医疗费7897.50元,并提交了收费票据等证据,经核对无误,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X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按住院13天,每天50元计算),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护理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X主张护理费1300元(按住院13天,每天100元计算),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4、误工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X主张误工费8100元(按误工27天,每天300元计算),经查,营业执照、九龙坡区谢家湾某豪娱乐城证明等证据能证实胡X是娱乐业从业人员,故其误工费标准可按上一年度重庆市城镇私营娱乐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4979元计算,因其受伤后误工时限为27天,故其误工费为3327元(44979元÷365天×27天)。5、营养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X主张营养费2000元,根据胡X的病情,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6、交通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X主张交通费1000元,其受伤后前往医院治疗必然产生交通费,考虑其就医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300元。7、后续医疗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X主张后续医疗费28000元,并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8、鉴定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X主张鉴定费1200元,提供了收费票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X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674.50元。谭X的具体损失查明如下:1、医疗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主张医疗费11587.38元,并提交了收费票据等证据,经核对无误,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按住院15天,每天50元计算),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护理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主张护理费1500元(按住院15天,每天100元计算),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4、误工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主张误工费11700元(按误工45天,每天260元计算),经查,营业执照、九龙坡区谢家湾某豪娱乐城证明等证据能证实谭X是娱乐业从业人员,故其误工费标准可按上一年度重庆市城镇私营娱乐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4979元计算,因其受伤后误工时限为45天,故其误工费为5545元(44979元÷365天×45天)。5、营养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主张营养费2000元,根据谭X病情,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6、交通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主张交通费1000元,其受伤后前往医院治疗必然产生交通费,考虑其就医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300元。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682.38元。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付X提出自己只是拉架、劝架,没有持刀伤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没有确切证据证实付X拿了啤酒瓶或持刀伤人,不能排除付X的行为存在劝架的可能性,应宣告被告人付X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胡X、谭X的陈述与证人周X、代X、谢X、郑X、李X2、谭X1、李X1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证实李X1无事生非后,与被告人付X等人用啤酒瓶、菜刀致伤被害人胡X、谭X的事实,被告人付X在此过程中积极参与,并非是拉架、劝架。故被告人付X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如果被告人付X所犯罪名成立,其具有如实供述的坦白情节,是从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付X到案后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如实供述罪行”的法律规定,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X与同案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不应区分主从,不是从犯。被告人付X不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付X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X、谭X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鉴定费等,经法庭审理认定的部分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付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二、被告人付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X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67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三、被告人付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X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682.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X、谭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必须履行。被告人不履行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青XX

人民陪审员张冬梅

人民陪审员俞蓓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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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标      的:7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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