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架,并自2013年分居至今。2015年4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7年6月份被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后被告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开庭审理时被告提交一份亲子鉴定,以此证实婚生子与其不存在血缘关系,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发回重审,2019年法院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DNA技术鉴定,经鉴定被告为婚生子生物学父亲。鉴定作出后撤诉。2019年5月份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本律师认为原告、被告自2013年至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分居后被告没有抚养过孩子,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在法院判决原、被离婚后,被告竟然向法院提交与孩子不存在血缘关系的假亲子鉴定,以此来逃避支付抚养费,由此可见,被告根本未尽到一个做父亲、做丈夫的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确已破裂,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自2014年支付抚养费。
最张法院接受了律师意见,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差,经常因故发生争执, 并自2013年分居至今,且双方在多次起诉中均认可原被告夫妻 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婚生子跟随原告生活,结合被告月收入以及自2014年起被告未支付婚生子抚养费等情况,确定被告自2014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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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