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辩护

廉X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冀0205刑初63号

  公诉机关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廉X,女,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波,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廉X犯交通肇事一案,于2012年7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开平区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廉X及其辩护人杨波到庭参诉

  唐山市开平区人限检指控2016年12月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廉X驾驶小型通客车沿唐港高速公路港口至唐山方向行驶,与停在紧急停车带的挂车追尾相撞,被告人廉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廉X打电话报警,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现已对被害人近亲属民事赔偿、犯罪行为获得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证明,身份证明,驾驶证,肇事丰辆行驶证,死亡医学证明,证人证言,尸检鉴定书及照片,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书,血液酒精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廉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廉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廉X对公诉机关的上迷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廉X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廉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应当子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1、被告人廉X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廉X已经和受害人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受害人亲属谅解;3、被告人廉X系初犯,没有前科;4、被告人廉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供达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第12月15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廉X驾驶冀BR27P号小型善通客车沿唐港高速公路港口至唐山方向的至公里加米英(开平区段)时,与停在紧急停车带上驾的寞B4173BHY91挂号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致王XX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廉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廉X打电话报警,并因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17年1月3日,被告人廉X与被害人王XX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廉X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600000元,被害人王XX近亲属对被告人廉X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廉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身份证明,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复印件,交通事故监控视频,被告人廉X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X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因雨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廉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廉X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廉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