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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缓刑辩护

  【指控的事实】

  田X(已判决)接到其妻子何X1电话,要求田X帮忙向与何X1同居的被害人李X1索要5000元。当日17时许,田X带领被告人何X、高X等四人(均另案处理)来到李X1租住的地方要求李X1还钱未果。田X又叫来张X(已起诉),田X、张X等人对李X1拳打脚踢并言语威胁。后田X、何X等人带领李X1前往XX公司门口找李X1的朋友借钱未果,田X、何X等人又将李X1带至西安市长安区XX一未拆迁的空房内,再次对李X1拳打脚踢并言语威胁,逼迫其写下五万元的欠条和车辆抵押协议,并将李X的轿车扣押后将李X1释放。

  【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无辩护意见并表示认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XX的行为属犯罪未遂,系从犯,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何XX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威胁殴打方法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何X系从犯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辩称被告人何X的行为属犯罪未遂,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结合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对何XX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何XX依法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何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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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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