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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中,成功帮助委托人争取到了违约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史XX向原告支付未在2017年1月24日之前迁出户口的违约金115000元;2.被告史XX向原告支付未迁出户口的违约金(自2017年2月9日起计算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按已付款252万元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6年12月17日,原告徐XX(买受人)与被告史XX(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原告徐XX购买被告史XX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通字第XXXX号),房屋成交价格220万元、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作价32万元。(后于2017年1月1日双方将房屋成交价格变更为230万元,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作价变更为22万元)。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第(三)款约定: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15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后双方与XX公司签订《变更出售方协议书》,约定就史XX与徐XX达成的涉案房屋买卖有关的全部合同义务由被告史XX承担。原告徐XX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30万元及装饰装修与设备设施费用22万元,共计252万元。2017年1月23日,被告史XX与原告徐XX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徐XX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但被告至今未将涉案房屋内的户口迁出,严重影响了徐XX的使用和房屋的价值。所以徐XX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后来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史XX支付原告徐XX未迁出户口的违约金(自2017年1月25日计算至永顺XXx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内邓XX的户口迁出之日止,按照每日150元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这部分违约金被告史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判决生效之日之后的违约金由被告史XX按照每半年支付一次违约金的方式向原告徐XX支付。

  案例解析:

  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户口迁出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被告史XX未能按照约定将户口迁出,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合同相对性问题,原告徐XX称之前是史XX,后期变更为了史XX,在本案中要求被告史XX承担违约责任,对此被告史XX未提出反对意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被告史XX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涉案房屋内的户口迁出,给原告徐XX造成了损失,但原告徐XX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同时这种损失并非现实性损失,更多是在将来涉案房屋出售时才能体现,且本案中,涉案房屋内的户口系案外人邓XX的,过多加重被告史XX的违约责任对于问题的解决意义不大,因此根据现实情况,本院酌定按每日150元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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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1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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