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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王X1、谢X因与被上诉人陈X1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28209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王X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1-5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陈X1的诉讼请求。谢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陈X1的诉讼请求;2.由陈X1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

  二审法院补充查明,2017年6月15日王X1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谢X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请求:1.确认王X1为被继承人王X2的合法继承人,并享有继承权;2.判令王X1、谢X共同继承王X2的全部财产。2018年1月18日,经朝阳法院调解,王X1与谢X达成调解,朝阳法院作出(2017)京0105民初4832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5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3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4号房屋均由原告王X1继承,其中位于北京市朝阳区×4号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王X1负责偿还;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6房屋均由被告谢X继承,上述两套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谢X负责偿还;……”。

  案例解析: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8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对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五套房产的权属处理完毕。在上述情况下,陈X1认为其对涉案五套房屋享有权利份额、上述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申请再审等诉讼途径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2820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陈X1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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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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