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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XX公司某某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称其与2018年8月19日入职被申请人深圳XX公司某某分公司,平均每月工资8278元,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入职后被派遣至被申请人XX首创禧瑞都地库工作。2018年9月27日,其在工作过程中被砸伤右脚,后被送往XX市第一中西医医院紧急治疗,治疗结束后又去中医医院手术治疗。申请人被争端为右足指开放性骨折,指甲床破裂。要求XX西城区劳动仲裁:1、裁决其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在;2、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9321元。

  质证意见

  案件名称:李X与深圳市XX公司某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案

  相关简称:深圳市XX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证据一:施工出入证

  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事实理由如下:

  该证据来源不明,证据外在形式上不能体现为被申请人“深圳市被申请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发放给李X个人的工作证件,且该证据上不存在被申请人的公章,因此不能证明该出入证由被申请人签发,不能证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员工。

  证据二:工作服照片

  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事实理由如下:

  1、申请人无法证明该证据来源及取得的合法性;

  2、工作服上不存在“深圳市XX公司某分公司”字样,不能简单的认为该证据上印有“中航装饰”字样就与被申请人存在关联;

  3、该证据上不存在独立于其他种类物的专属性标志,无法证明为申请人所有,因此其内容的客观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查证。

  证据三:证人证言

  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事实理由如下:

  1、证人未提交相关资料证明其被申请人员工身份,申请人单位亦无此人员,被申请人与该证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2、证言可以证明证人曾某与李X系承包了XX首创、禧瑞都地库装修项目,承包关系是否合法暂且不论,承包关系与申请人所述“劳动关系”有着本质区别;

  3、证言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即上述项目方,或承包上述项目。

  证据四:XX银行取款凭证2张、XX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2页

  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事实理由如下:

  1、该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工资都是以专门的对公账户发放,而非以个人账户进行转账;

  3、“*坚”并非被申请人公司员工,与本案无关联;

  4、上述转账金额、时间不固定,与正常工资发放情形不符,更不能据此推算月工资标准。

  证据五:XX第一中医院诊断报告、入院记录

  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事实理由如下:

  申请人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与被申请人无关。

  证据六:XX首创管理人员通讯录

  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事实理由如下:

  1、该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法定形式,该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从查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该证据标题为“XX首创、天禧瑞都地库项目管理人员通讯录”,且该证据显示*坚为XX首创、天禧瑞都地库项目财物人员,无法证明其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七:微信截图两张

  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事实理由如下:

  该证据显示,群聊名称为“XX首创、禧瑞都员工群”,并不存在“深圳市XX公司XX分公司”的字样,与本案被申请人完全不相关,无法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八:通话录音两段

  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事实理由如下:

  1、申请人未说明该份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录音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关联性;

  2、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由于无法确认录音中的人员身份,录音中的当事人未表明姓名、身份,自始至终都未提及“深圳市XX公司XX分公司”,因此无法确定谈话人与本案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3、其中时长为43分19秒的录音并不完整,缺乏连贯性,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能仅以此录音确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答辩意见

  因被答辩人李X向XX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深圳XX公司某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1033号),针对李X在开庭现场提交的证据清单,补充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并未聘请或雇佣李X,李X与答辩人深圳XX公司某分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1、《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005年劳社部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提到的关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在本案中答辩人与李X之间既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答辩人也没有为被答辩人安排其公司相关有报酬的工作,被答辩人李X也未接受答辩人公司相关制度的管理,更未提供提供任何能够有效证明与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因此,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认可。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交施工出入证、工作服照片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疑点,不能证明李X为答辩人员工(详见质证意见)。

  二、李X请求答辩人支付其双倍工资39321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李X与答辩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及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答辩人未承包案涉工程,李X请求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2、因答辩人公司的工资发放以固定的财物系统对公账户发放,而并非由公司会计通过个人账户转账,且李X所说的宁X并非答辩人公司会计。因此被答辩人李X提供的与宁X之间的个人转账记录,既不符合答辩人公司的员工工资发放形式,该笔转账也不是答辩人公司会计所发,同时该款项发放日期、数额均与工资的外在形式不符(每月工资发放的日期、数额应是固定的,有一定规律的)。

  3、被答辩人提交的XX首创管理人员通讯录显示宁X系XX首创、天禧瑞都地库项目管理人员,跟答辩人无任何关联,答辩人并非该项目的所有人或承包方,且该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其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查证。

  被答辩人李X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够支持证明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双方确实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答辩人请求仲裁委驳回被答辩人李X关于确认与答辩人劳动关系及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共计39321元的请求。

  答辩人同情并理解被答辩人李X的困难情况,但我方并非适格的赔偿主体,请求贵委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李X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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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393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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