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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X与被告杨某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相处,便决定结婚。2016年11月4日,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2018年原告贺X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最终被驳回诉讼请求。2019年4月3日,原告再次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持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婚姻关系的解除也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必要条件。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起诉离婚,说明其时二人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表明双方之间业已恶化的夫妻感情至今并未得到有效修复,原被告婚姻中,未能妥善处理矛盾,共同生活时间少,被告在庭审中多次强调要求原告退还彩礼及首饰,双方经济、感情基础薄弱,缺乏信任与沟通,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庭审结束前亦表示,只要原告退还彩礼及首饰,同意离婚,由此可见,阻却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为财产,而非双方感情,故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的离婚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首饰的意见,因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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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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