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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朱X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豫0102刑初645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中专文化,郑州某某厂工人,住郑州市,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8年6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XX,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燕军,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8)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犯放火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及其辩护人张XX、朱燕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朱X因家庭纠纷,酒后为发泄心中不满,用火点燃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路太白XX某某小区*单元*楼**室自己家中的衣柜,火势增大后逃离现场。后群众拨打119,消防部门到现场将火扑灭。警察到现场后,朱X主动投案。经郑州市中原区消防大队现场勘验,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6平方米,主卧衣柜损毁,电视柜烧毁一角,整个房间墙面被烟熏黑,房门口走廊灯被烤化。事后,取得物业部门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杨X的证言、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火灾现场照片及签字、公共设施报损明细、谅解书、收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放火焚烧财物,导致火灾的发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犯放火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在量刑时,鉴于被告人朱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物业部门11200元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红斌

  人民陪审员 唐保平

  人民陪审员 张军勇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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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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