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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赌博罪刑事判决书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8年9月25日被羁押,9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3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赌博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批,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X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8年7月底开始,被告人陈X在广州市白云区某某街某某号某楼其开设的超市内以接受群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9月25日22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陈X,并缴获赌资XXXXX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同时提出以下辩护建议:一、被告人涉案时间不长,投注金额小、人数不多,社会危害性不大;二、被告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三、被告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且曾在部队服役,于国有功;四、被告长期自行经常超市,有正当职业,并请求法院予以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陈X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犯罪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赌博罪成立,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元。

  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XXXX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云山

  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

  律师感悟:

  2019年1月,陈X因涉嫌赌博罪被羁押在白云区看守所,当事人家属得知后找到刘律师,请求委托刘律师帮助陈X。刘律师在接到案件后第三日即去看守所会见,并在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及时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在综合最后,刘律师认为,从法理上,陈X已构成赌博罪,罪名上本案已经无法突破,建议陈X认罪认罚,并从刑期方面予以争取,刘律师后与当事人家属见过几次面,在家属口中得知陈X为退役军人,刘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突破口。故在得到消息并证实后即刻遇见检察官并对检察官说明了如此情况,请求检察院考虑陈X曾为关荣的军人且此次犯罪属初犯,陈X犯罪的故意,请求量刑上予以减轻。

  在2019年1月4日的判决书中,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刘律师的建议,提出了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量刑意见,该意见被法院采纳。

  此次案件当事人特别满意,因之前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当事人正常会判有期徒刑且没有缓刑,当事人认为律师为其争取到了缓刑,拘役是刑罚中较轻的刑罚,对陈X日后开展工作也不会带来太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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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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