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人民法院
孙X系借款人,其在某平台申请借款20万元,并与该平台签订了《借款服务合同》。原告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合同约定:借款人自愿注册该平台会员,接受该平台关于借款的规则,平台为中介收取服务费,对借款本身平台不承担责任。借款人在该平台发生的借款业务,均须以在线点击的方式确认接受《担保协议》。原告通过该平台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借款人孙X由其朋友孙X、孙X及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均与原告签订担保函,保证人承诺对借款人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5年。协议签订后,出借人依约分两次,向借款人支付借款共计20万元,借款人的平台账号增加20万元。
借款到期后,孙X经多次催收仍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孙X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各项费用。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借款服务合同》、《借款及担保协议》、《担保函》、《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打款截图及银行回单等,以证明借款事实,及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被告未出庭答辩。经法院审理,经核对证据原件,法院认为被告未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双方间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故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偿还原告支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自还款到期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诉讼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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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3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宁晋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