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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交通肇事罪,争取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段X驾驶粤N×××××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银城XX对出路段时,在银丰路越分道实线左转弯过程中,车头左侧碰撞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陈X,致陈X倒地,随后车辆左后轮碾压陈X身体,造成陈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段X随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段X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段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X负事故次要责任。段X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案发后其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本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段X,经了解,段X具有自首情况,属于初犯、偶犯。对本案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之后在本律师的组织调解下。被告人段X的家属与受害人陈X的家属与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对方损失。在开庭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X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无前科,保险公司已赔偿受害方的损失,请求对被告人段X从轻处罚。最后法庭采纳辩护人全部意见,对被告人段X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处于判处较轻的,(开庭时候已经羁押5个多月)。

  律师建议,发生交通事故的,被刑事拘留的,第一时间委托律师辩护,及时提供辩护方案,例如跟受害者家属协商赔偿,争取调解等等,对量刑均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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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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