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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多次盗窃情形,争取刑期拘役四个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1刑初1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饶XX,女,199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

  辩护人康X、臧燕妮,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XX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XX及其辩护人臧燕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饶XX于2018年10月至11月间,在本市南京东XXXXX号HM店内窃得服装3件(共计价值人民币577.9元)。被告人饶XX于2018年12月27日先后在本市南京东XXXXX号屈臣氏店内,窃得化妆品1件(价值人民币119元),在南京东XXXXX号HM店内,窃得服装5件(共计价值人民币856.8元),在南京东XXXXX号名创优品店内,窃得商品4件(共计价值人民币79.9元),在南京东XXXXX号丝芙兰化妆品店内,窃得香水1瓶(价值人民币770元),离店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饶XX的交代在其住处本市龚华XXXXX弄XXX号XXX室内查获前述3件服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饶XX判处拘役4个月至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被告人饶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向法庭表示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饶XX的辩护人提出饶XX有如实供述、初犯、赃物已退还等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饶XX的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饶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吴明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丁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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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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