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被告周X驾驶赣G×小型轿车在修水县秀水大道XX往杭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秋湖里XX突然跨越双黄实线左拐弯掉头时,与在秋湖里XX由西往东由苏X驾驶的赣G×小型轿车(载朱某、原告洪X)发生碰撞,后赣G×小型轿车失控与后面在秋湖里XX由西往东由被告陈某驾驶的赣G×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原告洪X、苏X、朱某三人受伤和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律师代理意见
作为被告周X的代理人,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对事实及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
2、原告朱某的各项赔偿请求过高,请法庭依法核减;
3、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已支付医药费及财产损失共计×元(其中:医疗费×元,鉴定费×元,伙食费×元,医院门诊费×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三、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1、由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洪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04381元;给付被告周X垫付款18575.66元。
2、驳回原告洪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鉴定费和重新鉴定费3700元,合计4980元,由被告周X负担3080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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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修水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