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事故

洪园美与周XX、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修水县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被告周X驾驶赣G×小型轿车在修水县秀水大道XX往杭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秋湖里XX突然跨越双黄实线左拐弯掉头时,与在秋湖里XX由西往东由苏X驾驶的赣G×小型轿车(载朱某、原告洪X)发生碰撞,后赣G×小型轿车失控与后面在秋湖里XX由西往东由被告陈某驾驶的赣G×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原告洪X、苏X、朱某三人受伤和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律师代理意见

  作为被告周X的代理人,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对事实及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

  2、原告朱某的各项赔偿请求过高,请法庭依法核减;

  3、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已支付医药费及财产损失共计×元(其中:医疗费×元,鉴定费×元,伙食费×元,医院门诊费×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三、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1、由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洪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04381元;给付被告周X垫付款18575.66元。

  2、驳回原告洪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鉴定费和重新鉴定费3700元,合计4980元,由被告周X负担3080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1900元。


其他交通事故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修水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