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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教你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避免“被负债”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3日,借款人金X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金X向银行借款49万元,期限为12个月,以放款日为起算日;合同还对借款利息、担保方式、逾期责任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银行于当日向金X发放贷款49万元。因金X的配偶王X当时在外地,银行通过视频方式确认后要求金X的配偶王X通过传真方式向银行提交《夫妻知晓及共同还款承诺书》。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金X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引发诉讼。

  诉讼过程中,因银行提供的《夫妻知晓及共同还款承诺书》系传真件,无原件核对查实,且金X及其配偶王X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确认,该承诺书未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该案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金X的配偶王X应与金X一起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案件点评

  1、2003年12月出台、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当时“假离婚、真逃债”情形当中债权人保护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近年来,出现很多利用该规定进行“真离婚,假负债”的行为,即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制造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另外一方权益,导致另外一方“被负债”,即使离婚之后,法院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认定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负债”一方往往无法举证证明属于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人民法院最终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负债”一方也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为了平衡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举证责任进行了调整。该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2)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承认追认(如补签字、出具共同还款承诺等);

  (3)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家庭衣食住行看病就医等);

  以上三种可以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还款。

  (4)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金额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此时需要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若出借人可以充分举证证明用于家庭支出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举证失败的,则由借款一方个人承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本案例是在2018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的判决,虽然配偶签字存在瑕疵不被法院认可,但依然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以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该案在2018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提起诉讼,无王X的签字认可,银行又无法举证证明金X举债系用于家庭生活的,金X的配偶王X将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律师建议

  1、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出借人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做到“共债共签”,既保障夫妻一方对家庭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和同意权,避免不知情情况下“被负债”,也避免债权人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导致的损失,尤其是出借大额借款时,尽可能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签字。

  2、另外,从举证责任角度来看,对于日常家庭支出范围内的借款,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如果反驳认为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负债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夫妻一方所负的超出日常家庭支出范围的巨额债务,除非配偶一方追认确认,原则上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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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3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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