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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降薪吗?

  案件基本情况

  施XX与上海某国有企业于 2010年于2010年12月3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止,后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岗位为行政事务总部部长助理,2015年1月到2016年6月担任运营中心总经理助理,薪资待遇不变。工资包括岗位工资6100元,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季度考核工资,固定年终奖35000元左右和其他福利,年薪为114648元左右。自2015年7月开始,岗位工资由6100元调到6400元,年薪为118248元。2016年8月开始,该岗位工资调到6700元。2016年7月份,公司以施XX的岗位被他人竞聘上岗为由,单方将原告岗位安排给其他人,将原告由运营中心总经理助理降为项目管理高级主管,薪资待遇相应调低,遭原告拒绝。自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未经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按高级主管的岗位发放原告工资和年终奖,单方克扣原告岗位工资每月1000元,克扣申请人2016年度年终奖13937元。2017年2月,克扣原告基本工资3614元。

  施XX不服单位的决定,聘请曾律师向上海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发克扣的工资。曾律师的代理意见未得到仲裁员的支持。施XX委托曾律师提起诉讼。2017年12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施XX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虽然有用人自主权,但用人单位用人的自主权不是绝对的,不受约束的。相反,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及劳动合同的约束。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的需要安排员工岗位、并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岗位和工资,但不得违背法律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实践中,很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存在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单位可以通过竞聘上岗的方法,实现任人惟贤,从而调整员工的岗位和薪水,而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本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单位调整员工的岗位和薪水,就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单位才可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本案中,施XX一直不同意单位调整他岗位的做法,不存在协商解除。本案也不属于依法解除,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规定的单位可以单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以下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没有出现劳动合同第40条规定的单位可以提前30条书面通知解除的以下情形:(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当然,也不符合经济裁员的情况。综上分析,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而长宁区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准确。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应该提高劳动法律意识,加强对劳动法的学习,确保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员工关系处理依法进行。

  劳动者应该依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知道维权的路可能不是一步到位,尤其是在劳动争议仲裁员业务能力整体低于法官的情况下,仲裁阶段的输赢并不是最终的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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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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