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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人后逃逸赔偿20多万后仍获刑3年

南部县人民法院

  开车撞人后逃逸赔偿20多万后仍获刑3年

  2018年6月16日凌晨3时15分左右,被告人杨X驾驶皖AXXX号小型轿车行至南部县滨江XX6组时与行走在路边的被害人杜X相撞,造成杜X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之后杨X逃离现场。2018年9月19日,杜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部县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杨X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杜X无责任。杜X死因系遭受巨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重型颅脑损伤及多发损伤死亡。按现有法律规定,杨X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杨X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杨X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杜X的近亲属杜X芳、杜X强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X、XX公司、XX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302267.62元。

  经查:被告人杨X驾驶皖AXXX号小型轿车的法定车主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公司,该公司为皖AXXX号小型轿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诉讼过程中,XX公司代理人围绕本案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杨X逃离事故现场的事实和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立即停车并下车查看现场的法定义务,先否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险赔付责任,再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和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从事实和逻辑上否认杜X的死亡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应以城镇标准予以赔付,并坚持按杜X的户籍性质--农村标准予以赔付,同时对于因杜X逃逸所造成的杜X加重部分的伤情和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杨X达成赔偿协议,除去之前垫付的费用之外,被告人杨X按协议再赔偿1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收到被告人杨X的赔偿款后,书面谅解了被告人杨X,并放弃了对被告人杨X继续追偿的权利。

  南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X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查看现场、保护现场的法定职责,无论其是否知道撞人的事实发生,只要离开现场,便构成逃逸。被告人杨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考量。

  最后,南部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公司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11000.00元,医疗费100000元,共计12000.00元,不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

  律师评析:本案中,正是由于杨X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未及时下车查看、保护现场,且直接开车离开现场,造成其在交警部门划分责任的时候承担全责。如杨X没有逃离现场,首先,其有可能不会承担事故全责,有可能不会面临牢狱之灾;其次,其所有的正常赔偿都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仅仅死者杜X的医疗费就达到13万多元;再次,其后面为了争取误解书、判处缓刑而私自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X芳、杜X强赔偿的12万元也可能不会产生。故,律师在此建议,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一定要停车保护现场并报警,否则杨X曾经面临的困境和选择可能将会出现在每位驾驶员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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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南部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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