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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货款纠纷。对方拖欠货款,经本律师的全力争取,不负所托,取得胜诉结果且对方付款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1270元及利息3167.56元(立案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记三个月)共计294437.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济南XX公司与被告山东xx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加油站设备及配件设施,合同中对产品、交货地点、付款方式、质保、结算等事项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并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合同签订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127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思路:

  原、被告签订的三份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理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支付货款,逾期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XX有限公司货款29127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XX公司以29127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建议:

  买卖合同俗称购销合同,买卖合同纠纷是公司经营过程最为高发的纠纷,对此,本律师针对买卖合同的签订,提供如下建议: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对专业性较强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务求标准规范。5、买受人收货时应尽量要求其在送货单上盖章。6、签订还款协议时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必要时邀请专业律师介入,如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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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29127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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