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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字不知情无需承担配偶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典型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案件简介:2015年4月9日被告曾XX向原告黄XX借款2万元,2015年6月17日曾XX再次向黄XX借款12万元,曾XX于次日向黄XX出具了14万元的借条,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3%计息。曾XX到期不还款,因此2017年8月2日黄XX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受理后,黄XX向法院申请追加曾XX的配偶梁XX作为被告共同承担债务,法院同意了追加梁XX为被告。被告曾XX四处借款炒股,因此梁XX与其早已分居多年,两人已于2015年7月30日离婚。被告梁XX作为某检察院法警大队的工作人员,因其前妻曾XX的恶劣行为而饱受折磨,因此委托我们出庭应诉。

  律师工作:我接到该案后,认真询问了委托人案件的基本情况,查看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比委托人的证据材料——离婚证及调解笔录。发现被告曾XX和被告梁XX于2015年1月10日的调解笔录中已明确约定分居六个月,并且在分居期间各自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因此根据约定,对于本案所涉债务应由被告曾XX独自承担。并且2018年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债务明确规定,应满足“共债共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等条件,但本案中以上条件均不符合,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曾XX亦应独自承担本案债务。

  判决结果:调解结案,我方当事人梁XX无需承担本案债务。其前妻曾XX独自向原告偿还债务。

  办案小结:既有事先协议约定,又有新的司法解释支持,委托人听了我们的分析后,非常认可,对出庭应诉更有信心。本案最终也如我方预期一样,以胜诉结尾。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虽然只有短短四条,但却拯救了如本案委托人一样的众多“被负债”的一方配偶,之前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导致了很多人因为配偶的负债而终身被迫还债, 许多人对其配偶负债毫不知情,甚至有人通过婚姻恶意将债务转嫁到配偶身上,产生了诸多不公平的案例,但良法就应符合社会公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案由于上述司法解释这一“良法”的施行得以顺利结案,使本人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性及影响力,实体法一旦产生变更,就会对无数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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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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