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辩护

实刑or缓刑?——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思路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实刑or缓刑?——浅谈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思路

  【基本案情】2019年1月30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W1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XX(W1的弟弟)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对本案的基本情况作了简要梳理。

  2019年1月16日上午6时28分许,XX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市X区M镇的某条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闸街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遇同向而行的ZX(女,56周岁)驾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现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ZX倒地受伤。XX当即拨打120,随后又拨打110说明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ZX在被送至医院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常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ZX因颈髓损伤死亡。当日,常州市直属分局进行立案侦查,并对XX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向XX的近亲属送达拘留通知书。2019年1月18日,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鉴定所因受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交警大队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1.案涉轻型普通或者在视频中的速度约为(23-26)km/h;2.案涉电动自行车在视频中的速度情况无法鉴定。2019年1月21日,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ZX不承担事故责任。2019年1月22日,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请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XX。2019年1月25日,X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当日,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将逮捕通知书向XX的近亲属送达。2019年3月22日,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向X区人民检察院移送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4月15日,X区人民检察院向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XX判处1年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赔情况】2019年1月18日,XX的家属即通过办案民警向受害人ZX的家属支付赔偿款4万元。2019年4月11日,XX投保的XX公司向ZX的家属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11万元,并支付机动车辆保险赔款50万元。2019年5月5日上午,XX的弟弟W3向受害人ZX的家属支付赔偿款20万元,并与家属代表B某签署和解协议,征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审理情况】2019年5月5日下午,本案由X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本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本案的定罪没有异议。2.本案案发后,被告人XX主动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存在自首情节。再者,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XX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XX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XX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宣告缓刑。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律师分析】在诸多罪名中,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本文现从罪与非罪、刑罚轻重的辩护思路对交通肇事罪作一浅析。

  一、罪与非罪:何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基于我国长期采取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来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为过失。客观方面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祥参周XX主编:《刑事办案法律适用全解》第235页,中国XX第一版)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XX在冬天的早晨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打转向灯、未观察路况、未让直行电动自行车先通过,且其所驾驶的机动车前轴制动不达标、后轴制动不达标,不符合技术标准。XX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此可见,XX存在主观过错,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受害人ZX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XX构成交通肇事罪。就行为结果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发生重大事故”这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本案中,XX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结果符合“发生重大事故”的标准。

  二、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自首的可能性?

  行为人实施交通肇事罪行后是否有可能存在自首情节,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存在着争议。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等待处理,这是法定的义务,所以肇事者的报案行为不构成自首;且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较低,本身就已经考虑了肇事者的法定义务,对于如逃逸等,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就要加重处罚。(祥参梁健:《从胡斌案谈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认定及量刑》,《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0期,第17页)但是,也有人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可能存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存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自首,是因为对于有悔罪表现的行为人可达到特殊预防必要性减少之效果,并实现减轻刑事司法负担的目标。至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出台后,实务界的争议才总算有所缓解。该《意见》指出,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因此,交通肇事案中是可能存在自首情节的。

  三、自首情节及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对量刑具有什么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XX实施交通肇事后因具有自首情节,X区人民法院确定一年六个月的刑期是较为适宜的。此外,结合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来看,XX的家属代其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XX本人具有悔罪表现,此前并无前科劣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宣告缓刑不至对所居住社区形成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在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后,宣告缓刑就具有现实可能性。

  【律师建议】社会秩序的稳定固然是需要减少犯罪的数量所维系,行为人在实施了交通肇事罪后只会导致法定刑提高。因此,行为人应当及时送受害人就医并报警,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讯问,如实供述罪行,争取宽大处理方为上策。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4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