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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韩X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损失共计263790.92元。因此,被告平安XX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被告平安XX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发生涉案交通事故时被告许XX系履行职务行为,超出交强险的部分143790.92元由被告东部XX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超过交强险限额由被告东部XX承担的部分,应由被告平安XX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综上,被告平安XX的赔付总额为170000元。被告平安XX辩称医疗费应扣除非社保用药部分,但其未举证扣除的金额及依据,不予采纳。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93790.92元由被告东部XX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XX人民币170000元;二、被告深圳市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XX人民币93790.92元;三、驳回原告韩X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82元,由原告承担327元,被告深圳市XX公司承担908元,被告中国XX公司承担1647元。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不服原审民事判决,上诉请求:一、撤销(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并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二、判令由各方并合理分配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中,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不合理,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而一审法院却不予采纳,于法不符。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韩X某提供交了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南【2016】法临函字第013号。上诉人对该意见书鉴定结论中关于韩XX十级伤残持有异议,理由如下:鉴定机构对伤者韩XX伤情描述与医疗机构判定不一致,上诉人不认可鉴定机构的认定。鉴定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10.2.j:“轻度张口障碍评为十级,骨折影响到颌关节才会导致张口受限,下颌关节的组成由下颌骨顾客状突、颞骨关节面、居于二者之间的关节盘、关节周围的关节囊和关节韧带组成。根据伤者韩XX在深圳市人民医院的诊断得知:右侧下颌骨体部骨折;出院记录得知:中内咬合关系良好。因此,上诉人认为,该鉴定结果与事实不符,该鉴定所评定伤者为十级伤残是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上诉人认为,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南【2016】法临函字第013号是被上诉人韩XX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且该鉴定结论产生的依据严重不充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而一审法院却不予采纳,明显程序违法。综上所述,上诉人有充分的理由足以证实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敬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查清事实后进行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合理分配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韩X某答辩称:法医评定标准为口腔损伤轻度,张口轻度伤为十级伤残,张口受限与咬合无关。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一审法院已向鉴定机构发函求证,无须进行重新鉴定。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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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9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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