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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桓台县人民法院

  一、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的案由应当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当事人因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条为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当事人因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就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中的债务承担问题发生诉讼,理应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与被告的3217号案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因为当时对于案件事实了解不清楚,错误的理解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提起诉讼。在经过仔细分析案件事实后,确定案涉借条实际为被告对原告关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的进一步承诺。两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透支信用卡、平安XX公司和中国XX公司的贷款共计在50多万元,原告担心与被告离婚后其不履行还债义务而经过大体计算后要求被告出具的此借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构成重复起诉必须同时符合前后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及诉讼请求相同这三个要件。所谓诉讼标的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3217号案件争议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法律关系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两案的诉讼标的不同。3217号案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债务。两案的诉讼标的额虽然相差不大,但诉讼请求是不相同的。因此,综上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原告作为诉讼的主体适格。

  本案中的所涉全部债务均在原告名下(包括信用卡和贷款),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因被告不承担还债责任,全部债务均由原告承担。XX、XX、XX银行的透支款项原告已经全部还清,平安XX公司贷款20万和中国XX公司贷款2万元也已由原告还清。

  本案所涉全部债务均在原被告离婚前所欠,根据离婚协议约定以及借条中被告承诺,全部债务均应由被告承担。现被告故意不承担,原告作为代其承担方有权起诉要求被告对其支付。法律依据是《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

  三、本案所涉全部债务均应由被告承担。

  本案中所涉全部债务均在2018年5月份以后所欠,而被告提出的归还原告款项发生在2018年2月份,因此与本案无关。被告提出2018年7月2日归还原告部分款项也与本案无关,2018年7月2日正是原被告离婚当天,被告提到的款项是对于生活支出的清算和被告对原告及子女的补偿。并且在2018年7月5日被告还对原告出具了50万元的借条,该借条实际为原被告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中债务承担部分的进一步明确。

  本案中所涉债务虽是用于偿还被告赌博所欠外债,但是均为合法债务,被告的不履行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规制。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庭的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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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桓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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