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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一审,成功调解离婚

长乐市人民法院

  受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长乐XX

  案件编号:(2019)陶0182民初2771号

  案情简介:

  原告:陈XX,女,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长乐XX。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萍,福建XX律师。被告:郑XX,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长乐XX。

  原告陈XX与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 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郑XX及郑XX均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对夫妻债务承担问题进行认定。

  庭审中,经代理律师充分沟通,双方已就离婚及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共识。但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债务承担问题存在重大争议。庭后经代理人多次与被告协商、沟通,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债务承担问题一致达成协议。代理律师起草如下离婚协议:1.双发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由被告自行承担。3,登记在原告名下的XX牌小轿车,属于原告个人财产。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的个人债务以及尚欠的海峡银行 80 万贷款,由被告自行全部承担;被告名下的所有债务为被告个人自行对外所负债务。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的个人债务由原告自行全部承担。

  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上述离婚协议书并于签订协议当日共同到长乐区民政局领取离婚证。而后原告陈XX于2019年3月1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律师意见: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二、因女方无工作,为更有利于抚养孩子,经充分与被告协商,沟通利弊,被告同意两个婚生子均归其抚养,抚养费均由被告自行承担,并确保原告享有探视权。三、对财产及债务问题进行细致梳理,找到对原告有利的几个点,从而说服被告在经济问题上与原告达成调解。四、调解结案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法院判决:准许陈XX撒诉。案件受理费12545元减半收取计6273元,由陈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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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长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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