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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申请先予执行的探讨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9日,本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笔者收到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对被告肇事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先予执行23万余元医疗费,并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这起案件中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重伤,但即使经过治疗后,病情依然不乐观,与此同时,从事故发生以来六个多月仅医疗费就已花费七十多万。这些费用款项一直都由伤者家属先行支付,但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七十多万的医疗费着实是一笔巨款,不仅用尽了家中的积蓄,而且四处举债,负债累累。只能想办法先理赔已产生的医疗费换取接下来的治疗费……

  笔者作为此次事故中伤者代理人,多次和保险公司协商,沟通理赔事宜,均遭拒绝。考虑到本案若经过正式立案、开庭、判决等一系列程序拿到赔款至少需要三个月,诉讼程序决定了理赔时间的漫长性。如通过此方案,原告的治疗势必会被延误,XX笔者只能建议原告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2018年12月25日原告正式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法院在了解、核实本案的紧急情况后,在立案第三天就做出裁定,支持我方申请。

  【法条链接】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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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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