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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XX公司与苏州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通市XX公司与被告苏州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爱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通市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XXX.0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5月1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XXX.0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5月1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5日,其与被告签订《苏州XX公司商务楼室内装饰与安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其负责被告苏州XX(三标段)16-20层范围内装饰、水电安装工程,总价为XXX元,增加的工程量另作处理。合同对工程款的付款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截止目前,尚欠XXX.01元,经多次催讨未果。被告苏州XX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5日,原告(丙方)、案外人江苏XX公司(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苏州XX公司商务楼室内装饰与安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包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XX、东XX及文XX的苏州XX(三标段)室内装饰与安装工程,总价款为XXX.00元。合同还约定,工程付款方式为完成隐蔽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14天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60%工程进度款;实际开工二个月后的14天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60%工程进度款;实际开工三个月后的14天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60%工程进度款;本工程(商务楼)竣工且达到验收要求后,14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5%进度款,同时履约保证金贰拾万元无息返还;所有单位工程的结算,经发包人内审后,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经各方确认,并出具审核报告后的四个月内,支付至累计工程总额的95%,剩余累计工程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余下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届满后无息退还(在扣除乙方在保修期内的责任款后28天内支付保修金余额)。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组织施工建设。2012年5月12日,涉案工程竣工。2013年12月1日,被告单方委托案外人诚信XX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核。2016年2月1日,该公司出具XXX(2016)038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涉案工程总价款为XXX.01元。期间,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XXX元。现原告以被告未付余款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案外人苏州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曾将本案原、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原、被告支付某某公司货款530000元。在该案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装修合同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均无异议,并确认结欠原告工程款XXX.01元。后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2016年5月4日,本院判决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先锋公司货款5300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苏州XX公司商务楼室内装饰与安装工程合同、XXX(2016)038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2015)吴商初字第703号一案的庭审笔录、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庭审中,被告对装修合同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中的计算方法有异议,却未提供证据。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原告确认工程总额的95%,被告应在出具审核报告后的四个月内即2016年6月1日前支付。但原告表示工程保修金作为最后一笔工程款,被告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届满后即2014年5月12日前无息退还。从常理来说,工程进度款理应在工程保修金之前支付。故原告坚持主张从2014年5月13日开始计算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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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0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标      的:176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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