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9日原告胡X(买方)与被告周X、龚X(卖方)签订《安置房买卖协议书》 ,约定两被告将位于成华区的安置房出卖给买方,在合同签订后,买方相继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共计41万元整,后卖方两者离婚,其中卖方之一的周X通过离婚协议单独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之后取得了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在需要被告周X履行过户手续时,因为案涉房屋涨价,被告拒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之后原告一直联系不上被告。无赖之下,原告只能将被告诉至法院。
案件诉讼过程中,律师及时与当事人沟通案件进展,当事人积极配合律师的诉讼过程,在及时保全案涉房屋的情况下,一步步推荐案件的顺利进行。在案件开庭前都做好全面充分的准备,对于买方购房资格的确定,相关证据材料的整理,在案件开庭时,进展顺利。
2019年4月2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应该继续按照《安置房买卖协议》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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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