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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的工资标准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些时间,在网上接到好多网友向笔者咨询,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有工资吗?那工伤期间的工资标准是如何确定?刚好,笔者最近代理了一个工伤的案件,与大家分享:

  王XX来自河南省新野县,于2016年8月20日入职东莞市XX一家塑胶公司,任职注塑机操作员。公司为他买了社保,但是只按社保最低标准买。王XX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5135元。2016年10月6日申请人发生工伤事故,事后送往东莞市清溪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1月15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所受事故伤害作出了工伤认定,2017年3月3日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在拿到了社保基金的赔偿后,王XX便与公司协商应当由公司赔偿的部分。由于王XX在社保基金中心领取伤残补助金的赔偿基数是2408元,而公司拒绝任何赔偿,王XX便在朋友的介绍下委托笔者代理此案。

  案件经过了仲裁阶段、一审阶段,一审判决后,公司与王XX均不服,上方均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笔者认为一审按照王XX工伤前扣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1610元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错误。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王XX工伤前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为5135元。由于公司未按照5135元的工资标准发放王XX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应支付王XX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在笔者的帮助下,该案件最终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改判,王XX获得了胜诉并成功拿到了工伤的所有赔偿款项。

  律师评析: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34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58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第66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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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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