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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1、对方当事人向我方当事人借款后消失,且拒不返还借款,当事人没有其它途径可以解决此事

  2、后当事人经人介绍,委托我处理此案,我代理后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并帮当事人理顺了法律关系,

  3、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当事的人诉讼请求,并支持了利息,当事人很满意

  4、借款有风险 劝君需要谨慎,不要贪图对方的高额利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原告:张XX

  被告:张X

  原告张XX诉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X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6年10月23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张XX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X于2015年10月22日向原告张XX之妻尹XX出具借条一份,借到尹XX人民币100000元,约定于2016年10月22日前还清。此款至今未还,尹XX因病于2017年11月6日去世。因被告张X拒不偿还借款,现原告作为尹XX的法定继承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张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及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X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张XX之妻尹XX提出借款。2015年4月22日,尹XX向被告张X银行账户转账90000元,交付现金10000元。因被告张X未偿还借款,于2015年10月22日,向尹XX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尹XX100000元,借期一年,于2016年10月22日前还清。借款人:张X,2015年10月22日”。2018年5月1日,被告张X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剩余借款90000元未还。所借欠款,经原告张XX多次索要未果,故而成诉。

  另查明,原告张XX与尹XX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出借人尹XX于2017年11月6日因病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父亲尹XX于1972年12月23日去世,母亲熊XX于1980年3月15日去世。尹XX与原告张XX共育三子女,三子女向本院提交书面放弃继承声明书,均放弃对本案中债权的继承份额。

  以上事实有原告张XX的当庭陈述,有其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尹XX身份证及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薄及亲属关系证明表、录音光盘、放弃继承声明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审查,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公民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借条是证明双方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原告张XX以借条为据,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以出借人尹XX继承人的身份,要求被告张X偿还借款9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被告张X未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张XX请求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按照年息6%支付利息,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本案利息计算方式为:以9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被告张X未提交答辩状,且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本金9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9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张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被告张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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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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