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7)刑终39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X(基本情况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X,(基本情况略)。
辩护人靳X,河北XX律师。
辩护人吕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X,(基本情况略)。
辩护人王XX,河北XX律师。
......
重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5)邯市刑初字第00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X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被告人胡X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台利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谭X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李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金六万元;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牛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X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贾X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侦查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车辆等依法子以没收;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原审被告人白X良、谭X立、胡X平、李X杰、张XX、赵XX、牛XX、李X光、陈XX不服,分别以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物品的鉴定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公安人员涉嫌诱供;一审未认定积极退赔情节;量刑不均衡等为由,提出上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本案一审法庭未对部分量刑证据进行调查,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且部分事实尚不清楚,部分证据尚不充分,建议我院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第(五)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英敏
审判员樊世秀
审判员宋新华
ニ0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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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