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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涉嫌骗购外汇罪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年初,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简称XX公司)合作,由中XX公司提供外汇额度和水果进口资质,XX公司实际代理水果进口的报关、跨境运输和购付汇业务。XX公司在合作中使用真实跨境贸易合同,持实际报关业务的进口报关单,以中XX公司名义向平安银行深圳科技大厦支行办理购付汇业务。犯罪嫌疑人肖XX(在逃)系中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将使用过的报关付汇证明卖给被告人叶XX、林XX,供该两被告人骗购外汇之用。

  2016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叶XX通过向中XX公司实际控制人肖XX购买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指使嫌疑人叶X1(另案处理)使用虚假公司印章,依据中XX公司出售的进口报关单伪造虚假合同等购汇资料,由犯罪嫌疑人叶X2(另案处理)将相关资料送至XXX、中XX办理购付汇业务,以中XX公司名义进行骗购外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认定,涉及XX银行购付汇10笔共计美元600033.15元、港币XXX.20元(购汇使用人民币XXX.25元),涉及中信XX1笔共计美元140015.50元(购汇使用人民币913678.15元),购得外汇均已付款至境外。

  被告人林XX也通过向嫌疑人肖XX购买上述报关单,通过伪造合同等制作虚假购汇、付汇资料,并以中XX公司名义向XXXX上步支行递交上述资料申请购付汇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认定,涉及XXXX购付汇16笔共计美元XXX.96元、澳元416359.66元(购汇使用人民币160XXXX0538.20元),购得外汇均已付款至境外。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决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人称:1,被告人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缓刑适用条件;2,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确有悔改表现,;3,被告人是偶犯、初犯;4.被告人家庭困难,是家中唯一经济支柱。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以体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他人骗购外汇提供账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骗购外汇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其次要作为,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

  被告人林XX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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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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