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程某与祝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打工,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磊,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焱梅,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祝某1,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程某诉被告祝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磊、周焱梅,被告祝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祝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与被告通过网聊相识,××××年××月××日,双方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祝某2。婚后共同生活中,原告发现被告经常酗酒,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也多次通过报警处理。原告为此带上儿子长期在外打工,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经常去原告住处和单位闹事,给原告的身心带来不良的影响,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祝某1辩称,我与原告是2012年间在网上认识,2015年1月18日是原告拿刀杀我,我身受重伤抢救过来的,不存在家庭暴力。原告在孝感市工作,我们彼此在两地居住,不存在分居。我现在是残废,无法抚养小孩。我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间,程某与祝某1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双方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祝某2,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差。2015年1月18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程某用刀将祝某1刺伤,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孝感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刀刺伤等伤情。程某支付了祝某1治疗的医药费。

  另查明,程某月收入为2400元左右,祝某1无固定职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祝某1要求程某将其伤情医治好,致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书院派出所警情关联信息、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孝感医院病危通知单、住院和出院记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程某与祝某1在婚后没有注重培养夫妻感情,致使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程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且祝某1亦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依法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祝某1辩称无能力支付抚养费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祝某1目前无固定职业,综合考量小孩现在居住地区的生活消费以及祝某1目前的身体状况,本院酌定由祝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祝某1辩称要求程某帮其将伤治疗好,双方发生纠纷后,程某已经支付了祝某1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且祝某1自述,考虑到孩子,没有要求追究程某的其他责任,因其后续治疗费用并未实际发生,祝某1的该项辩称意见,可另寻其他途径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

  一、程某与祝某1离婚;

  二、婚生子祝某2由程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由祝某1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祝某1对祝某2享有探望权,探望时程某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程某和祝某1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小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苑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