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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婚内合法债务,是否必然为夫妻共同债务?

  大多数人知道,婚内非法债务,可以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那么婚内合法债务,是否必然为夫妻共同债务呢?(注:本案案情真实,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当事人均为化名)

  2018年国庆长假刚结束,李XX便收到来自法院的开庭传票,仔细一看,摆在李XX面前的是一份将李XX和其前夫张XX作为共同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债务本息合计120万元,并将李XX名下的现住房产进行了保全。原告丁XX诉称其与李XX的前夫张XX系同学关系,张XX曾于2016年多次向其借款,本金共计81万元,利息39.6万元(有张XX亲笔书写的借条和转款凭证)。李XX面对这样一份突如其来的起诉状,顿时被吓得手足无措,最终找到了本律师。本律师经过询问得知,李XX与张XX已于2017年9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两个小孩由女方抚养,登记于女方名下的房产归女方所有”。

  本案问题的关键是: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告在起诉之前曾联系过李XX,并且对女士进行录音,认为李XX在离婚前知晓此债务并且事后进行了追认。

  本案难点:1、此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女方现住房产,虽然位于女方名下,但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原告是否有权对此房产进行保全并且强制执行?

  庭审中,本律师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从债权债务本身出发,

  要求法院审查本案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建议法院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其次,认为本案债务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使原告丁X与被告张XX之间的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借条显示日期虽为2016年,尚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此债务被告李XX却从不知晓,从原告与被告李XX的录音对话中显示:被告李XX多次向原告强调,我们已经离婚了,我对此债务从不知情。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李XX帮忙催催张XX,并于2018年8月21日通过短信告知李XX,若是张XX因此事被拉入黑名单,会影响小孩的升学。李XX因担心将来会影响小孩升学,于是就答应帮原告催催张XX,叫他尽快还债。此时的李XX,已经是案外第三人,不应视为对债务的追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案涉债务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张XX将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李XX事后进行了追认,故不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

  第三,本案原告所保全的财产属于李XX的个人财产,不应进行查封并且用来偿还张XX的个人债务。

  2019年3月11日,本律师收到了来自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内容显

  示:原告与张XX之间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李XX不负有共同还歀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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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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