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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赔偿数额少,经过二审后反而获得更多赔偿。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X、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XX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3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上诉请求:改判中国XX公司增加赔偿费用10462.67元,改判高壮增加赔偿费用27452.52元。上诉费用由高X、赵XX、中国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应为157902.5元。

  中国XX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我公司少承担61691元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用由XXX、赵XX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支持XXX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一审中XXXx只提交了户口本和村委会证明,从户口本上无法显示XXX的父母有几名子女,即被扶养人XXXx、崔xx的扶养人数无证据,被扶养人XXXx、XXXx只显示与XXXx系孙子女关系,未显示与XXX的关系。家庭关系证明无派出所印章,所以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2、精神损害赔偿过高。我司承保车辆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根据过错程度予以确定,以7200元为宜。3、一审法院未支持超载免赔,属于认定错误。我司商业险部分应该免赔10%。

  XXXx辩称,1、一审法院应支持XXX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计算有误。一审中我方已提交了户口本及村委会证明,证实被扶养人与XXX的关系非常明确清晰。但计算有误,四被扶养人的扶养费共计为157902.5元。2、赔偿精神抚慰金不高,一审法院已按过错程度予以确定。3、一审法院未支持超载免赔是正确的。

  中国XX公司辩称,1、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2、即使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根据XXX所导致的伤残等级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一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不应超过9023元的75%。

  高X辩称,同意XXX的意见。

  赵XX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诉讼费5325元由赵XX承担,数额过高。

  XX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5年11月19日23时30分,在(京XX线)106国道文XX县,高Xx驾驶的京P×××××号小型轿车与赵XX驾驶的冀A×××××/冀A×××××号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高X及小型轿车乘坐人XXX受伤。XXX被急送北京3**医院抢救。经文XX县公XX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高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XXX无事故责任。经查,赵XX驾驶的车辆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现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5850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19日23时30分,在(京XX线)106国道文XX县,高X驾驶京P×××××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顺行的赵XX驾驶的冀A×××××/冀A×××××号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高X及小轿车乘坐人XXX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文XX县交警大队认定高X承担主要责任,赵XX承担次要责任,XX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XXXx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128天,花费医疗费用563471.75元(其中高壮垫付80000元)。花费护工费13740元(95天)。其余时间由其妻子陈XX护理。2016年8月2日,XXX的伤情经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XX颅脑损伤遗留器质性智能损害的伤残等级为四级,运动性失语的伤残等级为六级,胸部损伤遗留胸膜粘连的伤残等级为十级;XXX的误工期、护理期评定至伤残评定前一日,营养期为5个月。花费鉴定费4400元。事故发生前,XXX及护理人陈XX均在河北XX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分别为3600、3400元。XXX育有儿子XXXx,201x年3月24日出生,女儿XXXx,201x年10月8日出生;XXX的父亲XXXx,195x年10月x日出生,母亲崔xx,19xx年8月3日出生。XXXx、崔xx育有两子。

  另查,赵XX驾驶的冀A×××××/冀A×××××号重型半挂车在中国XX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文XX县公XX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于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可作为XXXx请求赔偿的依据。高X、赵XX在本次事故中分别负主、次责任,其二人对XXXx的赔偿责任比例按70%、30%为宜。因赵XX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在中国XX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对XXX通的损失中国XX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与高X按责任比例承担,仍不足部分由赵XX和高X按赔偿责任比例承担。XXX主张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项目合理,予以支持,数额以核定为准。主张其妻子陈XX的护理期应当扣除护工护理天数,营养期以鉴定结论为准。主张的伤残赔偿指数结合其伤残情况以75%为宜。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不应超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主张的交通费未提供有效证据,但该项费用系合理必要支出,结合伤情、治疗、鉴定情况,支持2000元。住宿费未提供有效证据,不予支持。高X为XXX垫付的医疗费应在其承担的责任限额内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XX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XX公司赔偿XXX各项损失共计371789元;二、赵XX赔偿XXX各项损失共计1320元;三、高X赔偿XXX各项损失共计507508元;四、驳回XXX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5元,由XXX自行负担792元,由赵XX负担5325元,由高X负担7268元;保全费320元由赵XX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除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XXX提交了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原件3份,证明XXX与家属的身份关系即被扶养人人数。中国XX公司经质证,对户籍证明信无异议,但认为仍不能证实被扶养人XXXx、XXXx与XXX之间的关系,仍然显示的是与XXXx系孙子女关系。

  本院认为,一审中XXX提交的村委会证明、户口页与二审中提交的户籍证明信相互印证,证明XXXx、XXXx系XXX子女以及被扶养人人数等事实,一审法院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本案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9023元,中国XX公司诉请不应超过9023元的75%于法无据。X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遗留器质性智能损害的伤残等级为四级,运动性失语的伤残等级为六级,胸部损伤遗留胸膜粘连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等伤情,一审法院结合案情核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并无不当。赵XX驾驶的冀A×××××/冀A×××××号重型半挂车在中国XX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不计免赔,且中国X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就免赔条款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其主张免赔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关于XXX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数额确有错误,XXX要求依法改判的诉请有事实基础,且数额157902.50元计算正确,应予支持。赵XX关于一审法院判其承担诉讼费用过高的答辩意见,未在XXX、中国XX公司上诉范围内。综上所述,中国XX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XXX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文XX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36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赵XX赔偿原告XXX各项损失共计1320元(详见赔偿清单)”;

  二、撤销河北省文XX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36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XXX各项损失共计371789元(详见赔偿清单)”、第三项即“被告高X赔偿原告XXX各项损失共计507508元(详见赔偿清单)”、第四项即“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河北省文XX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36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XX公司赔偿XXX各项损失共计382251.67元、第三项为高X赔偿XXX各项损失共计534960.52元、第四项为驳回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385元,由XXX自行负担792元,由赵XX负担5325元,由高X负担7268元;保全费320元由赵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高X承担748元;由中国XX公司承担13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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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3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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