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事务

张X、仇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民终2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经纪公司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仇X、原审被告某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2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证据不足,无实际损失数据为法律依据,使仇X达到恶意利用合同获取高额不正当收益的目的。违约实际损失1000元,判决违约金10万元,是实际损失的100倍。二、对方X显表现出恶意利用合同协议获取高额不正当收益的意图,其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

  仇X辩称:上诉人的根本违约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不只200000元,尚不足以弥补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不存在违约金过高的情形,更不应当减少违约金数额。因上诉人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被上诉人无法购买新房,也因上诉人的违约行为而使被上诉人被迫违反购置新房的合同约定,并向对方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该损失也是因上诉人的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上诉人应当予以赔偿。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某经纪公司未答辩。

  仇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张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张X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3.判令被告某经纪公司返还原告房产证原件;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柏X系母女关系。2017年7月25日,柏X代表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金水区南阳XX的房产以134.2万元价格出售给被告张X;被告张X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佣金及代办费共计4万元,其中佣金2.3万元、代办费2000元,余额作为被告某经纪公司代原告保管的定金;原告与被告张X同意买卖该房,家人同意并知晓,如有一方违约,则赔付对方20万元以及全部中介费等。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某经纪公司收到被告张X4万元并向其出具收据。后被告张X称其无法集齐房屋首付款无法购买本案涉案房屋,原告与被告张X于2017年7月29日协商解除合同事宜,因双方就违约金金额未达成一致故未对解除合同一事达成一致。2017年8月17日,被告张X给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主要载明被告张X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要求解除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本通知书到达原告及被告XX公司处之日起,双方买卖合同正式解除等。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向其主张违约金未果,酿成本案诉讼。另查明:原告所有的位于金水区南阳XX的房产证原件在被告某经纪公司处。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某经纪公司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该院依据现有证据对本案做出裁决。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自认其于2017年7月29日与被告张X协商解除合同及支付违约金的事实,原告虽主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应视为被告张X已将解除合同的意愿告知原告,且原告对解除合同一事并无异议,故该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故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无主张的必要,该院予以驳回。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本案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被告张X违约造成,被告张X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结合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考虑到被告张X的违约情形较轻,该院酌定本案违约金金额为10万元。被告某经纪公司应将金水区南阳XX房产的房产证原件返还原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仇X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二、被告某经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金水区南阳XX的房产证原件返还原告仇X;三、驳回原告仇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与被告张X各负担107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庭审质证,上诉人张X提交的证据均不符合证据规则,不是新证据,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诉人张X提交的证据均依法不予采信。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则赔付对方20万元。现张X违约,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根据其违约情形酌定其承担10万元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张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张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跃敏

  审判员  扈XX

  审判员  谢宏勋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XX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