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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王xx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3日下午18时许,和县公安局xx派出所接到线索称,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批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王某2在和县xx镇xx铁路施工工地。民警刘xx、夏x、尹xx和辅警司xx身穿便服赶到该施工工地现场,当王某2进入工棚后,民警刘xx等人冲入工棚,表明身份,并对王某2实施抓捕。民警刘xx冲到王某2身后,用警棍勒住王某2的颈部,民警夏x等人控制王某2的双手,并用手铐铐住王某2的右手,王某2拒不配合,予以抗拒。被告人王x、王xx、潘xx、杨xx在现场对民警刘xx等人实施抱腰、推搡、拉拽等行为,民警刘xx等人再次表明身份,出示警官证,并指出王某2是网上逃犯,但被告人王x情绪激动,与民警刘xx等人发生口角,说“你们非要这要搞,那我们就搞”等威胁性语言,并扬言喊人来“搞”。后被告人王x、王xx、潘xx、杨xx继续对民警刘xx等人实施上述阻碍行为,其间王某2也予以反抗,约七八分钟后,王某2右手带着手铐逃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王xx、潘xx、杨xx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x系主犯、被告人王xx、潘xx、杨xx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潘明杨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本次犯罪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性小。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潘xx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潘xx的刑期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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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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