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10年被告任某某为其女儿任某加盖宅基地房屋二层,由施工方强某全部垫资承建。2010年4月7日,被告为偿还强某垫资款项,与原告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21万元购买被告名下拆迁安置面积90平方米。现被告所在某某村已回迁,但被告反悔不愿履行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据双方协议被告向原告交付9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任某某签订《协议》的起因在于强X出资在任某的宅基地上建房,后强某欲出售其建房面积,而原告直接与被告签订任某某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任某某将90㎡拆迁安置住宅面积 转让给原告,故原告与被告任某某《协议》中约定的房屋面积实际系任某宅基地上二层房屋中的90㎡。但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故被告任某某无权将任某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任某某签订的《协议》中90㎡面积系任某某自己的安置面积,并在本案诉讼中要求被告任某某交付位于xxx的房屋,但根据五被告的拆迁安置情况计算,被告任某某分得的安置面积为65㎡,且所安置房屋均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故原告要求被告任某某交付上述房屋,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任某某就剩余面积按照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亦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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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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